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0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47號
- 債權人
- 幸勝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堯正
- 債務人
- 順拿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金東
人
一、債務人順拿工程有限公司、顏金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零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順拿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