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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0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47號

債權人
幸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正
債務人
順拿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金東

一、債務人順拿工程有限公司、顏金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零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順拿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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