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408號債 權 人 全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鳳 債 務 人 葉麗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即債務人簽發票號SA0095750 號、SA0095749 號本票影本,其票面記載之額合計為新台幣1396000 元,並非債權人請求之1400000 元,逾支票記載之金額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