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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9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61號

債權人
林芷媛
債務人
畢士大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柚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主張所示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 所提契約相對人係自然人劉柚岑或另一商號畢士大健康管理美學苑,非本件債務人畢士大企業社)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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