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84號債 權 人 利佳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貞 法定代理人 陳秋月 債 務 人 邱素卿即雙和運動館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