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9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94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債務人
- SAN SHING ELECTRONICS CO., LTD.
- 債務人
- 三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上二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東
- 債務人
- 陳可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叁拾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捌角,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