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8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865號
- 債權人
- 羅陳鎰即普特土木包業
- 債務人
-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叁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支付命令係非訟程序而非訴訟程序,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以下得於訴訟程序中宣告假執行之規定,故債權人聲請假執行之部分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