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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2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02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吳佩蓉
債務人
芭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林玉蓮
債務人
債務人
李昭瑩
債務人
李順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伍拾玖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捌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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