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5998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998號
- 債 權 人
- 顏俊杰
- 債 務 人
- 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黃湘玲
- 人
- 法定代理人
- 顏首暢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靜
- 債 務 人
- 林育翔
一、債務人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湘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湘玲、林育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