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5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黃湘玲、顏首暢、吳淑靜
- 當事人顏俊杰、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育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998號債 權 人 顏俊杰 債 務 人 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湘玲 人 法定代理人 顏首暢 法定代理人 吳淑靜 債 務 人 林育翔 一、債務人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湘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湘玲、林育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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