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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

債權人
劉玉美
債權人
翁宗呈
債權人
張寶坤
債權人
陳怡璇
債權人
蔡尚鎬
債權人
武氏翠雲
債權人
謝芳旻
債權人
張周棉
債權人
黃育婷
債權人
劉小幼
債權人
田美花
債權人
莊品
債務人
恩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玉美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翁宗呈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寶坤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怡璇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尚鎬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零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武氏翠雲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芳旻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周棉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伍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育婷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小幼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田美花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品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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