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債 權 人 劉玉美 債 權 人 翁宗呈 債 權 人 張寶坤 債 權 人 陳怡璇 債 權 人 蔡尚鎬 債 權 人 武氏翠雲 債 權 人 謝芳旻 債 權 人 張周棉 債 權 人 黃育婷 債 權 人 劉小幼 債 權 人 田美花 債 權 人 莊品 債 務 人 恩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玉美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翁宗呈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寶坤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怡璇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尚鎬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零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武氏翠雲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芳旻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周棉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伍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育婷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小幼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田美花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品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