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宏雲
- 原告陳怡婷
- 被告壹鼎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48號債 權 人 陳怡婷 債 務 人 壹鼎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利息起算日( 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依票據法應以票據提示日起算)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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