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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宏雲

  • 原告
    陳怡婷
  • 被告
    壹鼎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48號債 權 人 陳怡婷 債 務 人 壹鼎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利息起算日( 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依票據法應以票據提示日起算)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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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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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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