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707號

債權人
丞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鍾雄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記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資料。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並更正聲請狀中債務人之姓名。

三、債務人係以泰林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資格為該公司簽發支票,除非另以個人名義背書於支票,否則不負發票人責任,請釋明對債務人個人請求之依據。

四、聲請狀載請求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之利息,然附表中該二欄位均為空白,是否不請求利息?

五、因所付匯票抬頭錯誤,應補繳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