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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

債權人
金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司徒文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欠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資料。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狀附表關於票號TH4750315 號之利息起算日記載有誤,請更正。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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