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
- 債權人
- 金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黃金
- 債務人
- 宏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司徒文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惟因本件債權人改向原契約當事人安定有限公司為請求,然該公司並非應負票據義務之人,自不得依票據法規定請求以年息百分之六計息,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該超過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