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12號債 權 人 陳燕芳 債 務 人 林金慧 債 務 人 張雪芳 債 務 人 詹淑蘋即天宇企業社 債 務 人 趙金城 一、債務人林金慧、張雪芳、詹淑蘋即天宇企業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叁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林金慧、張雪芳、詹淑蘋即天宇企業社、趙金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編號 AC0810686 之支票發票日為106 年4 月30日,屬遠期支票,因督促程序本質上屬非訟事件,似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6 條將來給付之訴之規定,故縱使本件發票人已成為拒絕往來戶,債權人就該張支票之聲請仍應予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