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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12號

債權人
陳燕芳
債務人
林金慧
債務人
張雪芳
債務人
詹淑蘋即天宇企業社
債務人
趙金城

一、債務人林金慧、張雪芳、詹淑蘋即天宇企業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叁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金慧、張雪芳、詹淑蘋即天宇企業社、趙金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編號AC0810686 之支票發票日為106 年4 月30日,屬遠期支票,因督促程序本質上屬非訟事件,似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將來給付之訴之規定,故縱使本件發票人已成為拒絕往來戶,債權人就該張支票之聲請仍應予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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