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46號債 權 人 李志建 債 權 人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陳獻忠 債 務 人 超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鎮 法定代理人 林明全 法定代理人 林長壽 債 務 人 友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敏 一、債務人超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李志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友聖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