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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5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93號

債權人
陳茹芯
債權人
魯正品
債權人
林怡廷
債權人
林鳳珠
債權人
劉惟如
債權人
黃虹瑛
債權人
宋玉鈴
債權人
黃瓊美
債權人
王志輝
債權人
楊忠玉
債權人
林惠櫻
債權人
蔡思帆
債權人
張秀鳳
債權人
楊嘉豪
債務人
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柏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茹芯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陸仟叁佰伍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惟如給付壹拾柒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虹瑛給付肆拾叁萬捌仟叁佰柒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魯正品給付貳拾肆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鳳珠給付貳拾叁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玉鈴給付壹拾萬陸仟零捌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志輝給付壹拾叁萬零伍佰陸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瓊美給付貳拾肆萬玖仟叁佰柒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忠玉給付叁拾陸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惠櫻給付壹拾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思帆給付壹拾陸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秀鳳給付肆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怡廷給付伍萬叁仟肆佰捌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嘉豪給付陸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十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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