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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
    陳茹芯魯正品林怡廷林鳳珠劉惟如黃虹瑛宋玉鈴黃瓊美王志輝楊忠玉林惠櫻蔡思帆張秀鳳楊嘉豪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93號債 權 人 陳茹芯 債 權 人 魯正品 債 權 人 林怡廷 債 權 人 林鳳珠 債 權 人 劉惟如 債 權 人 黃虹瑛 債 權 人 宋玉鈴 債 權 人 黃瓊美 債 權 人 王志輝 債 權 人 楊忠玉 債 權 人 林惠櫻 債 權 人 蔡思帆 債 權 人 張秀鳳 債 權 人 楊嘉豪 債 務 人 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柏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茹芯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陸仟叁佰伍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惟如給付壹拾柒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虹瑛給付肆拾叁萬捌仟叁佰柒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魯正品給付貳拾肆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鳳珠給付貳拾叁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玉鈴給付壹拾萬陸仟零捌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志輝給付壹拾叁萬零伍佰陸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瓊美給付貳拾肆萬玖仟叁佰柒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忠玉給付叁拾陸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惠櫻給付壹拾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思帆給付壹拾陸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秀鳳給付肆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怡廷給付伍萬叁仟肆佰捌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嘉豪給付陸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十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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