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茹芯、魯正品、林怡廷、林鳳珠、劉惟如、黃虹瑛、宋玉鈴、黃瓊美、王志輝、楊忠玉、林惠櫻、蔡思帆、張秀鳳、楊嘉豪、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93號債 權 人 陳茹芯 債 權 人 魯正品 債 權 人 林怡廷 債 權 人 林鳳珠 債 權 人 劉惟如 債 權 人 黃虹瑛 債 權 人 宋玉鈴 債 權 人 黃瓊美 債 權 人 王志輝 債 權 人 楊忠玉 債 權 人 林惠櫻 債 權 人 蔡思帆 債 權 人 張秀鳳 債 權 人 楊嘉豪 債 務 人 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柏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茹芯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陸仟叁佰伍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惟如給付壹拾柒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虹瑛給付肆拾叁萬捌仟叁佰柒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魯正品給付貳拾肆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鳳珠給付貳拾叁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玉鈴給付壹拾萬陸仟零捌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志輝給付壹拾叁萬零伍佰陸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瓊美給付貳拾肆萬玖仟叁佰柒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忠玉給付叁拾陸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惠櫻給付壹拾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思帆給付壹拾陸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秀鳳給付肆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怡廷給付伍萬叁仟肆佰捌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嘉豪給付陸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十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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