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5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93號
- 債權人
- 陳茹芯
- 債權人
- 魯正品
- 債權人
- 林怡廷
- 債權人
- 林鳳珠
- 債權人
- 劉惟如
- 債權人
- 黃虹瑛
- 債權人
- 宋玉鈴
- 債權人
- 黃瓊美
- 債權人
- 王志輝
- 債權人
- 楊忠玉
- 債權人
- 林惠櫻
- 債權人
- 蔡思帆
- 債權人
- 張秀鳳
- 債權人
- 楊嘉豪
- 債務人
- 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柏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茹芯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陸仟叁佰伍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惟如給付壹拾柒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虹瑛給付肆拾叁萬捌仟叁佰柒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魯正品給付貳拾肆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鳳珠給付貳拾叁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玉鈴給付壹拾萬陸仟零捌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志輝給付壹拾叁萬零伍佰陸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瓊美給付貳拾肆萬玖仟叁佰柒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忠玉給付叁拾陸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惠櫻給付壹拾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思帆給付壹拾陸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秀鳳給付肆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怡廷給付伍萬叁仟肆佰捌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嘉豪給付陸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十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