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23號
- 債權人
- 鼎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一文
- 債務人
- 賴秋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第三點中,債權人事後查證債務人與第三人嚴麗雲已私下完成交易並違反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釋明文件。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23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第三點中,債權人事後查證債務人與第三人嚴麗雲已私下完成交易並違反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釋明文件。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