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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23號

債權人
鼎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一文
債務人
賴秋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第三點中,債權人事後查證債務人與第三人嚴麗雲已私下完成交易並違反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釋明文件。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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