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何志明、林明助
- 原告吳桂雲
- 被告勁陞運動事業有限公司法人、臺北市立萬華區老松國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26號債 權 人 吳桂雲 債 務 人 勁陞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志明 債 務 人 臺北市立萬華區老松國小 法定代理人 林明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給付之債務人勁陞運動事業有限公司或者臺北市立萬華區老松國小?或分別向該二對象均請求給付,分別請求之金額若干? 二、本件請求之內容是否係薪資債權?有無僱傭契約存在?僱傭契約之內容為何?債權人與債務人勁陞運動事業有限公司之關係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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