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90號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藍偉中 債 務 人 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惠 債 務 人 劉至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億叁仟伍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仟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