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28號聲 請 人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煌 聲 請 人 傑信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228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傑信國際科│第一銀行樹│106年3月28日│714,000元 │HA2073669 │ │ │ │技有限公司│林分行 │ │ │ │ │ ├───┼─────┼─────┼──────┼─────┼─────┼──┤ │002 │傑信國際科│第一銀行樹│106年4月28日│714,000元 │HA2073670 │ │ │ │技有限公司│林分行 │ │ │ │ │ ├───┼─────┼─────┼──────┼─────┼─────┼──┤ │003 │傑信國際科│第一銀行樹│106年4月30日│665,000元 │HA2073678 │ │ │ │技有限公司│林分行 │ │ │ │ │ ├───┼─────┼─────┼──────┼─────┼─────┼──┤ │004 │傑信國際科│第一銀行樹│106年5月30日│120,000元 │HA2073676 │ │ │ │技有限公司│林分行 │ │ │ │ │ ├───┼─────┼─────┼──────┼─────┼─────┼──┤ │005 │永豐國際科│合作金庫北│106年5月30日│819,000元 │FJ0771541 │ │ │ │技有限公司│樹林分行 │ │ │ │ │ ├───┼─────┼─────┼──────┼─────┼─────┼──┤ │006 │傑信國際科│合作金庫北│106年3月20日│592,410元 │FJ0844277 │ │ │ │技有限公司│樹林分行 │ │ │ │ │ ├───┼─────┼─────┼──────┼─────┼─────┼──┤ │007 │傑信國際科│合作金庫北│106年5月20日│456,750元 │FJ0844281 │ │ │ │技有限公司│樹林分行 │ │ │ │ │ ├───┼─────┼─────┼──────┼─────┼─────┼──┤ │008 │傑信國際科│合作金庫北│106年6月8日 │775,950元 │FJ0657025 │ │ │ │技有限公司│樹林分行 │ │ │ │ │ ├───┼─────┼─────┼──────┼─────┼─────┼──┤ │009 │永豐國際科│第一銀行樹│106年3月31日│450,000元 │JA4205604 │ │ │ │技有限公司│林分行 │ │ │ │ │ ├───┼─────┼─────┼──────┼─────┼─────┼──┤ │010 │永豐國際科│第一銀行樹│106年4月10日│665,000元 │JA4205606 │ │ │ │技有限公司│林分行 │ │ │ │ │ ├───┼─────┼─────┼──────┼─────┼─────┼──┤ │011 │永豐國際科│第一銀行樹│106年4月12日│450,000元 │JA4205602 │ │ │ │技有限公司│林分行 │ │ │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 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