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55號聲 請 人 李錦隆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01-ND-62400-9 │ 1 │1000│ │ ├──┼───────────┼─────────┼───┼────┼───┤ │0002│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01-ND-62401-0 │ 1 │1000│ │ ├──┼───────────┼─────────┼───┼────┼───┤ │0003│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01-ND-62402-2 │ 1 │1000│ │ ├──┼───────────┼─────────┼───┼────┼───┤ │0004│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01-ND-62403-4 │ 1 │1000│ │ ├──┼───────────┼─────────┼───┼────┼───┤ │0005│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01-ND-62404-6 │ 1 │1000│ │ ├──┼───────────┼─────────┼───┼────┼───┤ │0006│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01-ND-62405-8 │ 1 │1000│ │ ├──┼───────────┼─────────┼───┼────┼───┤ │0007│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01-ND-62406-0 │ 1 │1000│ │ ├──┼───────────┼─────────┼───┼────┼───┤ │0008│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01-ND-62407-1 │ 1 │1000│ │ ├──┼───────────┼─────────┼───┼────┼───┤ │0009│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01-ND-62408-3 │ 1 │1000│ │ ├──┼───────────┼─────────┼───┼────┼───┤ │0010│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01-ND-62409-5 │ 1 │1000│ │ ├──┼───────────┼─────────┼───┼────┼───┤ │0011│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01-ND-62410-1 │ 1 │1000│ │ ├──┼───────────┼─────────┼───┼────┼───┤ │0012│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01-ND-62411-3 │ 1 │1000│ │ ├──┼───────────┼─────────┼───┼────┼───┤ │0013│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01-ND-62412-5 │ 1 │1000│ │ ├──┼───────────┼─────────┼───┼────┼───┤ │0014│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01-ND-62413-7 │ 1 │1000│ │ ├──┼───────────┼─────────┼───┼────┼───┤ │0015│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01-ND-62414-9 │ 1 │1000│ │ ├──┼───────────┼─────────┼───┼────┼───┤ │0016│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01-NX-2325-6 │ 1 │ 509│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 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