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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5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52號

聲請人
祥益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定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聲請狀附表所示支票,不慎於民國105 年6 月1 日遺失,業已通知付款人止付,爰依法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106 年6 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提出銀行支票申請書及銀行代收入傳票,聲請人已於106 年6 月2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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