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52號
- 聲請人
- 祥益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定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聲請狀附表所示支票,不慎於民國105 年6 月1 日遺失,業已通知付款人止付,爰依法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106 年6 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提出銀行支票申請書及銀行代收入傳票,聲請人已於106 年6 月2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