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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6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68號

聲請人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文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06 年度司催字第568 號 │├──┬───────────┬─────────────┬────┬───────┬──┤│編號│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考││ │ │ │ │ │ │├──┼───────────┼─────────────┼────┼───────┼──┤│0001│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D0031401~99ND0033000 │1600│1600000│ ││ │ │ │ │ │ │├──┼───────────┼─────────────┼────┼───────┼──┤│0002│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D0033051~99ND0033320 │270 │270000 │ ││ │ │ │ │ │ │├──┼───────────┼─────────────┼────┼───────┼──┤│0003│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62673~103ND0062677 │5 │5000 │ │├──┼───────────┼─────────────┼────┼───────┼──┤│0004│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75~103NE0000094 │20 │200000 │ ││ │ │ │ │ │ │├──┼───────────┼─────────────┼────┼───────┼──┤│0005│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X0000250 │1 │700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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