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7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718號
- 聲請人
- 洪士曜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惟依該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718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基碩科技股│合作金庫商│106年6月1日 │19,635元 │TT0072750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南土│ │ │ │ ││ │ │城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