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7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734號
- 聲請人
- 林沛程
- 聲請人
- 林閩弘
- 聲請人
- 兼上二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劉依雯
- 上三人之共同代理人
- 謝文欽律師
曾至楷律師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劉依雯就附表編號1 之證券,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前開證券之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第二項所述證券之人,應於第二項證券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聲請人林沛程就附表編號2 之證券,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前開證券之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五、持有第四項所述證券之人,應於第四項證券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六、聲請人林閩弘就附表編號3 之證券,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前開證券之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七、持有第六項所述證券之人,應於第六項證券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八、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734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01│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NY00000004-0 │1 │4762│所有權││ │ │ │ │66 │人劉依││ │ │ │ │ │雯 │└──┴──────────────┴──────────────┴───┴────┴───┘┌─────────────────────────────────────────────┐│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734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02│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NY00000005-1 │1 │4762│所有權││ │ │ │ │66 │人林沛││ │ │ │ │ │程 │└──┴──────────────┴──────────────┴───┴────┴───┘┌─────────────────────────────────────────────┐│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734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03│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NY00000006-3 │1 │4762│所有權││ │ │ │ │66 │人林閩││ │ │ │ │ │弘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詳加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第4 項及第6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第4 項及第6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