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734號聲 請 人 林沛程 聲 請 人 林閩弘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依雯 上三人 之 共同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曾至楷律師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劉依雯就附表編號1 之證券,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前開證券之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第二項所述證券之人,應於第二項證券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聲請人林沛程就附表編號2 之證券,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前開證券之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五、持有第四項所述證券之人,應於第四項證券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六、聲請人林閩弘就附表編號3 之證券,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前開證券之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七、持有第六項所述證券之人,應於第六項證券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八、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73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NY00000004-0 │1 │4762│所有權│ │ │ │ │ │66 │人劉依│ │ │ │ │ │ │雯 │ └──┴──────────────┴──────────────┴───┴────┴───┘ ┌─────────────────────────────────────────────┐ │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73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2│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NY00000005-1 │1 │4762│所有權│ │ │ │ │ │66 │人林沛│ │ │ │ │ │ │程 │ └──┴──────────────┴──────────────┴───┴────┴───┘ ┌─────────────────────────────────────────────┐ │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73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3│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NY00000006-3 │1 │4762│所有權│ │ │ │ │ │66 │人林閩│ │ │ │ │ │ │弘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詳加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第4 項及第6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第4 項及第6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