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31號
- 聲請人
- 吳宥萱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831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01│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E-00000203-3 │1 │10,000 │ │├──┼──────────────┼──────────────┼───┼────┼───┤│0002│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920-3 │1 │1000│ │├──┼──────────────┼──────────────┼───┼────┼───┤│0003│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921-5 │1 │1000│ │├──┼──────────────┼──────────────┼───┼────┼───┤│0004│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922-7 │1 │1000│ │├──┼──────────────┼──────────────┼───┼────┼───┤│0005│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923-9 │1 │1000│ │├──┼──────────────┼──────────────┼───┼────┼───┤│0006│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924-0 │1 │1000│ │├──┼──────────────┼──────────────┼───┼────┼───┤│0007│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925-2 │1 │1000│ │├──┼──────────────┼──────────────┼───┼────┼───┤│0008│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926-4 │1 │1000│ │├──┼──────────────┼──────────────┼───┼────┼───┤│0009│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927-6 │1 │1000│ │├──┼──────────────┼──────────────┼───┼────┼───┤│0010│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4928-8 │1 │1000│ │├──┼──────────────┼──────────────┼───┼────┼───┤│0011│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33-3 │1 │121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