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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45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455號

聲請人
蕭子文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為煌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查:煌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是其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依上開規定,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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