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朱熒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熒君 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二、查債務人朱熒君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24日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即104年2月至106年1月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95,435元【計算式:23,000元×24個月+低收入戶兒少補助105年全年度+106年1月為2,695元×13個月+立點效應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試吃員車馬費7,200元+日日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一日銷售員1,2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708,840 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為-113,405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27,6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補助款外,別無其他財產,亦無保單解約金,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28日陳報狀、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日中壽保規一字第1060002287號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受僱於日日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35,222元,此有薪資轉帳存摺、薪資明細在卷可稽,亦為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肯認,是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35,222元核列,應堪採信。債務人獨自育有未成年子女一名(民國98年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二紙、民事陳報狀可稽,其與前夫與民國100年間兩願離婚,並約定由債務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並由聲請人領取關於未成年子女之兒少補助,是聲請人主張其獨自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應堪採信。債務人之收入扣除租金12,800元、膳食費6,000元、水電瓦斯費2,000元、交通費1,955元、電話費1,200元、扶養費5,503元、醫療費77元(以上共計29,535元)後,餘5,687元,債務人提出每月清償4,550元之更生方案,是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自身生活必要費用後餘額逾4/5用以清償,且其支出項目均為生活所必需,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參照前揭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27,600元 2.總清償比例:14.63%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4,55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4、各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0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718元 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914元 0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257元 0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263元 0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91元 06、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17元 07、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90元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