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4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7號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 陳豐裕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7   主 文 8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9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0 二之限制。 11   理 由 12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3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14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15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16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17 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 18 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總額 19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 20 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 21 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 22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逾十 23 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生活費, 24 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 25 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 26 亦有明定。 27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8月11日106年度消債 28 更字第1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 29 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 30 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31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624,000 32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35,440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 第一頁1 間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為388,560元,低於無擔保 2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126,848元,參諸債務人更 3 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價值21,164元之南山人壽保 4 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元1991年出廠之汽車一輛,此有債務 5 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6 限公司回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中華民 7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 8 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 9 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10 之總額。 11 (二)又債務人目前於黃記當歸鴨小吃店擔任廚工,係有薪資、12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13 估列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6,000元(已加計年終獎金24,000 14 元),並有黃記當歸鴨小吃店開立之薪資證明、薪資明細 15 表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16 (三)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每17 月必要支出9,810元已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18 活費14,666元,且各項生活支出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 19 常情,均無奢侈花費,可認已撙節開支;其更生方案履行 20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872,000元加計財產21,164元為 21 1,893,164元,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總額 22 706,320元後之餘額為1,186,844元,其提出1,126,848元 23 清償,已逾九成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償債,可認債務人 24 確已盡力清償。 25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26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27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28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29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30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31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32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33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第二頁1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 官提出異議。 3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4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5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6 壹、更生方案內容 7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26,848元 8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9,140,368元 9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10日起,以1個 10 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14,484元,另增加六期、以 11 1年為1期,共計6年6期,每期14,000元,於每年3月10日支 12 付。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 13 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 14 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 15 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 16 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 17 撥付款項作業。 18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 19 (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每期清償金額:1,115元 21    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1,078元 22 (0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每期清償金額:889元 24 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859元 25 (0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每期清償金額:772元 27 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747元 28 (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每期清償金額:347元 30 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335元 31 (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每期清償金額:3,427元 第三頁1 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3,312元 2 (0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每期清償金額:1,139元 4 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1,101元 5 (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    每期清償金額:1,298元 7 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1,255元 8 (08)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9    每期清償金額:1,581元 10 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1,529元 11 (09)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2    每期清償金額:795元 13 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768元 14 (10)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    每期清償金額:683元 16 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660元 17 (11)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8    每期清償金額:1,286元 19 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1,243元 20 (12)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    每期清償金額:875元 22 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846元 23 (1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每期清償金額:27元 25 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26元 26 (1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每期清償金額:250元 28 每年3月增加清償金額:241元 29 參、補充說明 30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31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 32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第四頁1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 2 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 3 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4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5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6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7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8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9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10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11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12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13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五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