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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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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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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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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洪蒼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7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

  主 文

9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11

活限制。

12

  理 由

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14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15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16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17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18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19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20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1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6年8月15日以106年度22消債更字第14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23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24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1,404元,共計6年25即72期,總清償金額為821,088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26先債權總額2,502,822元之32.81%,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27先債權本金1,070,875元之76.6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28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29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55,000元,扣除30必要生活費用535,748元後,僅餘19,252元,低於無31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821,088元。另參諸32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以其為要保人於第第一頁1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預估保單解約價值2計16,908元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3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4結作業查詢資料、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5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6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7低。

8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藍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係有薪9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10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為26,990元,並有聲請人之民11事陳報狀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12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三重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13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5,821元。而14聲請人雖未就各項支出逐一提出相關資料佐證,惟經15本院參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及甫於107年8月22日修16正通過並生效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17項第22點等規定,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07年度低18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385元(按此最低生活19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20及稅賦等項)計之,可認聲請人前開所列之每月必要21支出並未過當(如依前開規定計算,則本件聲請人每22月之必要生活支出為:14,385元×1.2×1人₌17,26223元),其每月所列之必要活支出尚屬合理,並無過度24浪費之情事。

25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6,990元,26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5,821元後,尚餘之2711,169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且聲28請人為增加還款金額,並願將前開以其為要保人於第29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預估保單解約金3016,908分期納入更生方案,故提出每期還款11,404元31之更生方案。而依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32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第二頁1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2認本件聲請人已盡力清償。

3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4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5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6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7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8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9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10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11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2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13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1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5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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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8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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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11,404元,共分72
20
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
21
為821,088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0日前,依照下述
22
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6年10月5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
23
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
24
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
25
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26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7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債權比率:24.63%
29
   每期清償金額:2,809元
30
(2)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債權比率:9.54%
第三頁1
   每期清償金額:1,088元
2
(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債權比率:42.88%
4
   每期清償金額:4,890元
5
(4)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
   債權比率:5.53%
7
   每期清償金額:631元
8
(5)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
   債權比率:8.43%
10
   每期清償金額:961元
11
(6)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
   債權比率:8.99%
13
   每期清償金額:1,025元
14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5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16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17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18
 自己名義等情形)。
19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20
 者,不在此限。
21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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