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9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0號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 胡碧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代 理 人 李岳峻律師 7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   主 文 9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1 二之限制。 12   理 由 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4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15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16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17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18 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 19 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總額 20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 21 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 22 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 23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逾十 24 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生活費, 25 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 26 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 27 亦有明定。 28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29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 30 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31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低32 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 第一頁1 始時,有價值新臺幣(下同)26,789元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 2 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11,904元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3 限公司保單,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4單、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5 有限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6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 7 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8 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9 (二)又債務人目前在中和中原六街之遠雄和光社區從事清潔工10 作,每日薪資1,200元,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 11 固定收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 12 30,000元,並有勞健保繳費單據、雇主開立之薪資證明書 13 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14 (三)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每15 月必要支出總額19,850元扣除職業工會之勞健保費用共 16 2,000元後,個人每月消費性生活費用為17,850元,與新 17 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 18 17,599元相當,且其各項生活支出包含膳食費6,000元、 19 交通費1,000元、房屋租金9,000元、水電瓦斯費用1,100 20 元、手機費750元,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均無 21 奢侈花費,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2,160,000 22 元加計財產38,693元為2,198,693元,扣除必要支出總額 23 1,429,200元後之餘額769,493元,債務人提出686,664元 24 清償,復近九成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 25 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26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27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28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29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30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31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32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33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第二頁1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2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 官提出異議。 4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5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6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7 壹、更生方案內容 8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86,664元 9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710,831元 10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 11 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9,537元,債務人應於每 12 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 13 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 14 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 15 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 16 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17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 18 (01)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9    每期清償金額:1,451元 20 (02)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1    每期清償金額:1,340元 22 (03)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    每期清償金額:3,582元 24 (0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每期清償金額:1,458元 26 (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每期清償金額:1,064元 28 (0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每期清償金額:532元 30 (07)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1    每期清償金額:69元 第三頁1 (08)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    每期清償金額:41元 3 參、補充說明 4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5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 6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7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 8 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 9 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10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11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12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13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14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5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16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17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18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19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