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5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5號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 陳慧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   主 文 9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1 二之限制。 12   理 由 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4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15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16 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17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 18 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 19 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 20 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 21 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 22 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 23 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 24 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 25 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26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 27 條、第64之2條亦有明定。 28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29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 30 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31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32 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 第一頁1 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價值新臺幣(下同)29,445元之 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幾無殘值之1998年出廠 3 汽車一輛,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5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 6 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 7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8 (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六堆伙房股份有限公司,係有薪資、執9 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 10列每月收入約為32,000元,並有六堆伙房股份有限公司出 11具之薪資證明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12 (三)債務人之女年約18歲,扶養義務人有2人,債務人每月分 13 擔其扶養費3,000元,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14 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為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 15 用,應屬合理,且債務人考量其女大學畢業後減省之扶養 16 費,而於第49期以後每月增加清償3,000元,得見其清償 17 誠意。又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 18 22,559元扣除扶養費3,000元、勞健保費1,311元,餘 19 18,248元供每月生活之用,支出項目有房租費用9,568 20 元、雜支1,000元、三餐5,100元、交通費350元、通訊費 21 800元、水電瓦斯費1,430元,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 22 情,均無奢侈花費,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薪資收入加 23 計保單解約金總額為2,333,445元,扣除必要支出總額 24 1,552,248元【計算式=22559×48+(22559-3000)×24】後之 25 餘額為781,197元,其已提出710,280元至更生方案中用以 26 清償債務,已逾上述餘額之9成,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 27 償。 28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29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30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31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32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33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第二頁1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2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3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5 官提出異議。 6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7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8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9 壹、更生方案內容 10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10,280元 11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4,823,399元 12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13 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48期每期清償8,865元、第49-72期 14 每期清償11,865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 15 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 16 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 17 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18 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 19 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20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 21 (0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第01-48期每期清償金額:328元 23    第49-72期每期清償金額:439元 24 (0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第01-48期每期清償金額:748元 26    第49-72期每期清償金額:1,001元 27 (0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第01-48期每期清償金額:804元 29    第49-72期每期清償金額:1,076元 30 (04)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1    第01-48期每期清償金額:3,625元 第三頁1    第49-72期每期清償金額:4,852元 2 (05)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第01-48期每期清償金額:860元 4   第49-72期每期清償金額:1,151元 5 (0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    第01-48期每期清償金額:927元 7    第49-72期每期清償金額:1,241元 8 (0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    第01-48期每期清償金額:114元 10   第49-72期每期清償金額:152元 11 (08)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第01-48期每期清償金額:704元 13    第49-72期每期清償金額:942元 14 (09)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15    第01-48期每期清償金額:755元 16    第49-72期每期清償金額:1,011元 17 參、補充說明 18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19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 20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21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 22 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 23 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24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25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26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27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8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29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30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1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32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第四頁1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五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