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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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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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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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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務人
陳慧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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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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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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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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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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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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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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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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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4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5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6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17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18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19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20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21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22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23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24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25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26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27條、第64之2條亦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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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29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30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31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32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第一頁1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價值新臺幣(下同)29,445元之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幾無殘值之1998年出廠3汽車一輛,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5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6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7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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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六堆伙房股份有限公司,係有薪資、執9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10列每月收入約為32,000元,並有六堆伙房股份有限公司出11具之薪資證明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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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之女年約18歲,扶養義務人有2人,債務人每月分13擔其扶養費3,000元,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14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為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15用,應屬合理,且債務人考量其女大學畢業後減省之扶養16費,而於第49期以後每月增加清償3,000元,得見其清償17誠意。又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1822,559元扣除扶養費3,000元、勞健保費1,311元,餘1918,248元供每月生活之用,支出項目有房租費用9,56820元、雜支1,000元、三餐5,100元、交通費350元、通訊費21800元、水電瓦斯費1,430元,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22情,均無奢侈花費,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薪資收入加23計保單解約金總額為2,333,445元,扣除必要支出總額241,552,248元【計算式=22559×48+(22559-3000)×24】後之25餘額為781,197元,其已提出710,280元至更生方案中用以26清償債務,已逾上述餘額之9成,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27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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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29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30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31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32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33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第二頁1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2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3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5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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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8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9

壹、更生方案內容10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10,280元11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4,823,399元12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13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48期每期清償8,865元、第49-72期14每期清償11,865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15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16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17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18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19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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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21

(0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   第01-48期每期清償金額:328元23   第49-72期每期清償金額:439元24

(0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   第01-48期每期清償金額:748元26   第49-72期每期清償金額:1,001元27

(0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   第01-48期每期清償金額:804元29   第49-72期每期清償金額:1,076元30

(04)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1   第01-48期每期清償金額:3,625元第三頁1   第49-72期每期清償金額:4,852元2

(05)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   第01-48期每期清償金額:860元4   第49-72期每期清償金額:1,151元5

(0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   第01-48期每期清償金額:927元7   第49-72期每期清償金額:1,241元8

(0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   第01-48期每期清償金額:114元10   第49-72期每期清償金額:152元11

(08)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   第01-48期每期清償金額:704元13   第49-72期每期清償金額:942元14

(09)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5   第01-48期每期清償金額:755元16   第49-72期每期清償金額:1,011元17

參、補充說明18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19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20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21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22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23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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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25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26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27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8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29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30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31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32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第四頁1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五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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