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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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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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 債務人
- 許雅萍(原名許露萍)
- 即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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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 債務人
- 6
- 即 債務人
- 7
- 代理人
- 趙興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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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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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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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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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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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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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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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6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17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18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19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20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21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22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23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24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25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26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27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107年1128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12月28日生效施行之本條例29第64條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30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31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時,32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第一頁1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2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3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4償。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務人必要生5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6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同條第2項明定,受扶養者之7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8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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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10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11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12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13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1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15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亦無保單解約金,此有16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17商業同業公會106年11月3日壽會貴字第1061115569號函(查18無投保紀錄)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19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20之總額。
21 ㈡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22受僱於力景工程有限公司,每月薪資24,788元,此有力景工23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單、本院108年2月13日訊問筆錄可稽,查24債務人於107年7月後遭任職公司要求改為時薪制,此有其25107年1月至108年1月力景工程有限公司薪資單可稽,是債務26人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新臺幣(下同)24,788元核列,27應堪採信。又債務人核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總28額為17,599元,依民國108年1月17日修正之消費者債務清29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30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31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32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新修正之本條例33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第二頁1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2
1.2倍定之,查本件債務人所核列之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總額3為17,599元,相當於108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4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是該必要支出之數額,毋庸5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提出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5,7526元,總清償金額為414,144之更生方案,是將每月可處分所7得扣除自身生活必要費用後餘額逾4/5用以清償【計算式:8(24,788元-17,599元)×72期=517,608元;414,144元9÷517,608元=80%】,且其每月核列必要支出等於新北市政10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其金額已屬節11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參照前揭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12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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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14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15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16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17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18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19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20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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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2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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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25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26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14,144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5,303,871元
3.總清償比例:7.81%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5,752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第三頁(續上頁)1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5.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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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0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035元
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611元
0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605元
0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428元
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844元
06、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269元
0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607元
08、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270元
09、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049元
10、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6元
11、中央健康保險署每期分配金額:18元3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第四頁(續上頁)1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五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