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7號 3 聲 請 人 4 即 債務人 郭詹雄(原名:郭詹文)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8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9   主 文 10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1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2 二之限制。 13   理 由 14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5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16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17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18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19 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 20 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總額 21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 22 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 23 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 24 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 25 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生活 26 費,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 27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條、第64 28 之2條亦有明定。 29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11月30日106年度消債30 更字第3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 31 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 32 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第一頁1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 2 同)1,086,131元(其中711,131元為保險理賠金),扣除 3 必要生活費用704,979元後,為381,152元,低於無擔保及 4 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26,608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 5 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存款5,185元、保單解約金 6 91,090元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西元2007年 7 出廠之機車一輛,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8 清單、機車行照、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準 9 備金暨保單帳戶價值證明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10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 11 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 12 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13 (二)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仟群光電有限公司,係有薪資、執行14 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 15 每月收入約為25,000元、無年終、三節獎金等情,有仟群 16 光電有限公司開立之員工職務證明書在卷可佐,應堪信為 17 真實。 18 (三)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每19 月必要支出總額19,014元扣除勞健保費1,964元後,個人 20 每月消費性生活費用為17,050元,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 21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且其各 22 項生活支出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均無奢侈花 23 費,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加計財產為 24 1,896,275元,扣除必要支出總額1,369,008元後之餘額為 25 527,267元,其提出526,608元清償,已逾九成提出至更生 26 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27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28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29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30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31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32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33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第二頁1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2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3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4 官提出異議。 5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6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7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8 壹、更生方案內容 9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26,608元 10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263,630元 11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 12 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7,314元,債務人應於每 13 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 14 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 15 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 16 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 17 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18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 19 (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每期清償金額:1,402元 21 (02)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每期清償金額:5,912元 23 參、補充說明 24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25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 26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27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 28 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 29 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第三頁1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2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3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4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5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6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7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8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9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10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