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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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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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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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 債務人
- 郭詹雄(原名:郭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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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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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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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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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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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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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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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5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6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7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18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19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20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總額21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22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23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24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25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生活26費,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27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條、第6428之2條亦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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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11月30日106年度消債30更字第3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31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32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第一頁1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2同)1,086,131元(其中711,131元為保險理賠金),扣除3必要生活費用704,979元後,為381,152元,低於無擔保及4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26,608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5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存款5,185元、保單解約金691,090元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西元2007年7出廠之機車一輛,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8清單、機車行照、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準9備金暨保單帳戶價值證明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10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11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12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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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仟群光電有限公司,係有薪資、執行14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15每月收入約為25,000元、無年終、三節獎金等情,有仟群16光電有限公司開立之員工職務證明書在卷可佐,應堪信為17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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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每19月必要支出總額19,014元扣除勞健保費1,964元後,個人20每月消費性生活費用為17,050元,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21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且其各22項生活支出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均無奢侈花23費,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加計財產為241,896,275元,扣除必要支出總額1,369,008元後之餘額為25527,267元,其提出526,608元清償,已逾九成提出至更生26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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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28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29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30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31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32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33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第二頁1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2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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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4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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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7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8
壹、更生方案內容9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26,608元10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263,630元11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12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7,314元,債務人應於每13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14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15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16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17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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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19
(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   每期清償金額:1,402元21
(02)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   每期清償金額:5,912元23
參、補充說明24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25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26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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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28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29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第三頁1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2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3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4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5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6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7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8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9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10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