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2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8號 3 聲請人即 4 債務人李欣穗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 代 理 人 陳福龍律師 8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9   主 文 10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1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12 活限制。 13   理 由 14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15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16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 17 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 18 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 19 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20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21 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2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6年11月30日以106年度23 消債更字第35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24 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25 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8,000元,共計6年即 26 72期,總清償金額為576,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27 債權總額3,287,274元之17.52%,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28 債權本金1,218,755元之47.2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 29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30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00,000元,扣除 31 必要生活費用456,000元後,僅餘44,000元,低於無 32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76,000元。另參諸 第一頁1 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別無其他財 2 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 3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4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5 民事陳報狀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6 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7 不致過低。 8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豐京生活館有限公司,係有薪 9 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 10 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為26,000元,並有薪資表及聲 11 請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12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中和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 13 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7,884元(包 14 含勞保費529元、健保費355元及與另三名扶養義務人 15 共同分擔撫養其母親之每月扶養費1,500元)。而聲 16 請人雖未就各項支出逐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然經本 17 院衡酌現今社會之經濟情況及消費物價等因素,同時 18 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除在使聲請人 19 得以透過更生程序以重建其經濟生活外,並令聲請人 20 及其所扶養之親屬仍得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維持符合 21 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需求。故據此應認聲請人並無過 22 度浪費之情事,其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理, 23 並未過當。 24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6,000元, 25 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7,884元後,尚餘之 26 8,116元均已幾近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 27 而依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 28 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 29 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聲請人 30 已盡力清償。 31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32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33 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第二頁1 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 2 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 3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4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5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6 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7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8 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9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0 官提出異議。 11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12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3 附件一:更生方案 14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8,000元,共分72 15 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 16 為576,0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 17 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7年1月19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18 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19 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 20 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21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2 (1)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債權比率:16.08% 24    每期清償金額:1,286元 25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債權比率:9.03% 27    每期清償金額:722元 28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債權比率:7.77% 30    每期清償金額:622元 31 (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頁1    債權比率:2.07% 2    每期清償金額:166元 3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債權比率:13.43% 5    每期清償金額:1,074元 6 (6)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債權比率:11.67% 8    每期清償金額:934元 9 (7)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    債權比率:30.70% 11    每期清償金額:2,456元 12 (8)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    債權比率:9.11% 14    每期清償金額:729元 15 (9)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6    債權比率:0.14% 17    每期清償金額:11元 18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9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0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21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22  自己名義等情形)。 23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24  者,不在此限。 25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