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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
連勝興(原姓名:連勝峯)
即債務人
5
即債務人
6
即債務人
7
代理人
張晴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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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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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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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2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

13

二之限制。

14

  理 由

15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6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17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18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19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20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21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22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23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24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25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26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27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國(下28同)1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12月28日生效施29行之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30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31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32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財產無清算第一頁1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2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3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4人已盡力清償。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5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6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同條第2項明定,7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8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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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10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11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12償:13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1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15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亦無保單解約金,此有16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17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18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日國壽字第107011016219號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6日陳報狀在卷20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21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22 ㈡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23受僱於勝豹上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加計年終獎24金,平均每月可得29,171元,此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25料表、薪資明細表、本院108年3月25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26是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29,171元核列,應堪採27信。債務人之母民國35年生,現年73歲,已屆齡退休,其扶28養義務人共有2人,債務人核列其每月之扶養費3,000元,依29本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尚稱合理。又債務人核列30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合計為17,599元,依31民國108年1月17日修正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221條之1第3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33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第二頁1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2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3亦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4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查本5件債務人所核列之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總額為17,599元,等於6108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666元之1.2倍即717,599元,是該必要支出之數額,毋庸提出證明文件;債務8人提出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7,000元,清償六年共計729期,總清償金額為504,000元之更生方案,是將每月可處分10所得扣除自身生活必要費用後餘額逾4/5用以清償【計算11式:(20,599元-20,599元)×72期=617,184元;504,00012元÷617,184元=81.66%】,且其每月核列必要支出低於新北13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其金額已屬14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參照前揭辦理消費者債務清15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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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17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18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19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20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21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22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23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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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5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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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28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29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4,000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6,797,671元第三頁(續上頁)1

3.總清償比例:7.41%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7,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5.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2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0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700元

0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05元

0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07元

0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548元

0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851元

06、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139元

07、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每期分配金額:24元

08、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251元

09、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613元

10、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501元

11、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549元

12、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612元3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第四頁(續上頁)1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五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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