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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號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
洪鈺淇000000000000
即債務人
5
即債務人
6
即債務人
7
代理人
許名志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8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9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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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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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2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

13

二之限制。

14

  理 由

15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6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17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18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19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20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21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22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23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24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25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26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27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辦理消費28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第2款規定債務人29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30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31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32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第一頁1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以105年2度消債更字第38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3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4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5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480,0006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86,112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7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為93,888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8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02,4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9除薪資收入及補助款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稅務電10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法務部壽險資料連線查詢結果在卷11可稽,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12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13 ㈡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14受僱於南基企業社擔任領日薪630元之作業員,加計每日伙15食費津貼60元、全勤獎金2,000元,每月薪資16,490元【計16算式:(630元×21日)+(60元×21日)+2,000元】,此有17薪資袋、本院107年12月18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並加計每18月領取原住民敬老津貼3,628元,債務人民國51年生,現年1956歲,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薪資所得雖低於法20定最低工資,然參諸其學經歷、年齡、勞動體力等情,且核21列之必要支出甚低,其每月工資加計原住民敬老津貼之補助22金為20,118元【計算式:16,490元+3,628元=20,11823元】,已將近法定最低工資,是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收24入以20,118元核列,應堪採信。又債務人核列更生方案履行25期間每月必要支出明細為: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650元26、房屋租金4,800元、水電費962元、手機及網路費999元、27雜支及日用品1,000元、國民年金及健保費1,627元、機車強28制險50元,合計為16,088元,依民國107年8月22日修正通過29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第2項規30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31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及32第4項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33件。查本件債務人所核列之生活必要支出總額為16,088元,第二頁1低於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所定之金額(計算式:14,3852元×1.2=17,262元),是該必要支出之數額,毋庸提出證明3文件;且本院107年12月18日訊問時,債務人並表示,因收4入較低,願再縮減開支,提出每月4,200元清償之更生方5案,是其收入扣除每月清償金額,每月僅餘15,918元可供開6支【計算式:20,118元-4,200元=15,918元】,債務人提7出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4,200元之更生方案,是將每月8可處分所得扣除自身生活必要費用後餘額逾4/5用以清償,9且其每月核列必要支出扣除國民年金及健保費後,尚低於新10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385元【計算式:1115,918元-1,627元=14,291元】,其金額已屬節約,並無12奢侈、浪費之情事,參照前揭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13注意事項之規定,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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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15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16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17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18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19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20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21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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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3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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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26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27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2,400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5,840,495元

3.總清償比例:5.18%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4,2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第三頁(續上頁)1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5.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2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00元

0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965元

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547元

04、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261元

05、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344元

06、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618元

07、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279元

08、福鑫企業社每期分配金額:86元3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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