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段慧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段慧萍 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 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6年2月7日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8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 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4,000 元,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6,000元,共計6年即72期,總清償金額為360,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4,511,671元之7.98%,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2,0 63,111元之17.4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222,000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835,035元後,尚不足613,035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60,000元。另參 諸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機車(車號MFW-167;1999年出廠)及以其為要保人於第三人富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價值計16,090元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與聲請人所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金福安企業社,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為22,000元,並有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在卷可佐,且核與聲請人歷次投保薪資,並無明顯降低之情事,應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土城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7,566元(包含及與另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每月扶養費)。而聲請人雖未就各項支出逐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然經本院衡酌現今社會之經濟情況及消費物價等因素,同時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除在使聲請人得以透過更生程序以重建其經濟生活外,並令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親屬仍得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需求。故據此應認聲請人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其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理,並未過當。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2,000元,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7,566元後,尚餘之4,434元均已幾近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且 聲請人為增加還款金額,並願待其長子於成年後將每月所節省之扶養費納入更生方案還款金額,故提出分階段之更生方案(即共計6年即72期,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4,000元,第37期至第72期 每期清償6,000元)。至聲請人雖未將前開於第三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價值計16,090元納入更生方案,然因本院考量聲請人之扶養親屬狀況及其已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盡力樽節開支以降低每月必要支出等情形(如以新北市政府於107年所公告 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385元核計,本件聲請人於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已遠低於按前開標準所計算之金額),可認聲請人確有清理債務之誠,故應認其縱未將系爭保單價值解約金納入更生方案中,亦難認其未有盡力清償之情事,從而依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聲請人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36其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4,000元,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6,0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 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360,0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7年9月12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99% 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160元 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239元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01% 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120元 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81元 (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17% 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47元 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70元 (4)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8.94% 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358元 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536元 (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8.36% 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734元 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102元 (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18% 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207元 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311元 (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8.65% 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746元 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119元 (8)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75% 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190元 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285元 (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71% 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108元 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63元 (10)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7.32% 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293元 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439元 (11)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1.66% 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866元 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300元 (12)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59% 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64元 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95元 (13)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68% 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107元 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61元 (以上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總和均含尾差1元,請當事 人自行協調解決)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