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蘇元昌 代 理 人 張家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6年3月10日以105年 度消債更字第43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11月3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於文到7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覆結果所示,本件7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除債權人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位 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外(其債權總額為254,709元,占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1,884,097元之13.52%);餘債權 人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依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仍視為同 意,而上開視為同意之5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債權 額為1,629,388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1,884,097元之86.48%,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 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本院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另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每月所列收入為40,250元,此有債務人提出由順億工程行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影本一紙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每月之必要支出為租金及水電瓦斯費3,265元、餐費6,000元、日常生活費500元、油資 4,000元、手機及網路費1,000元、保費(國民年金及健保費)1,627元、扶養費(扶養未成年女兒之費用)13,515元與 扶養費(分擔扶養母親之費用)7,265元等共計37,172元, 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母親每月除領有3,000元之國民年金外 ,並無其他財產;另本院衡酌債務人須獨力扶養其未成年女兒(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併再以新北市105年度平均每人消費支出20,730元核之,堪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尚屬合理,並未過當。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40,25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37,172元後僅餘3,078元,故債務人提出每月還款3,000元之更生方案可認其已盡力清償。綜上所述,可認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3,000元,共分72期清償,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新台幣 216,0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5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6年6月5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 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 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7.11% 每期清償金額:513元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8.10% 每期清償金額:243元 (3)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41% 每期清償金額:162元 (4)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6.20% 每期清償金額:486元 (5)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2.13% 每期清償金額:664元 (6)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3.80% 每期清償金額:714元 (7)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7.25% 每期清償金額:218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