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枝發 代 理 人 謝碧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2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審酌下列情事,本院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於更生開始時,其尚有處分價值之財產計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乙張(依該公司函復計算至更生開始當日預估解約金為新台幣60,493元),其他財產如民國95年9 月出廠機車一部,台灣銀行存款72元、華南銀行存款73元等財產則難有處分價值,此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在卷可參,亦有機車行車執照在105年消債更字第425號卷內可明,而本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達新台幣(下同)722,880 元,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而再觀諸債務人於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所陳開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為560,022 元,扣除前兩年必要支出342,504 元,更生開始前兩年收支餘額約217,518 元,參諸債務人收支情形,應足信為真實,是以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亦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 (二)經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三龍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債務人所提該公司員工薪資條影本、薪資轉帳存摺在卷可明,是其確有固定收入足資履行更生方案;而其每月平均所得,約24,537元,有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陳及上開證據在卷可參。而本院審酌債務人目前工作雖係自106年2月所新任職,然再參諸債務人去年(105 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資料年度所得為267,556 元,換算去年每月所得約22,296元,是以債務人新任職工作所得,尚與去年工作收入無甚差異;次查,債務人之每月生活支出,係以每月14,350元而列計(膳食費5,400元、交通費400元、租金6,000元、水電費750元、勞保費479元、健保費321元、電話衣物日常用1000元),參現今社會經濟生活情形,應為合理且相當節省之支出金額,債務人並以上開收支餘額即10,187元為基礎(計算式:24,537-14,350=10,187),提出逾九成之9,200元(計算式:10,187x0.9=9,168 ),再將其三商美邦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金額60,493元,攤算於72期履行期,每期再增加清償840元,總計10,040 元(計算式:9,200+840=10,040元),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0,040元,共6 年,總清償金額為新台幣722,880元 。由聲請人自收到本院核發之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按期於每月20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6年4月26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34%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436元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57%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559元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57%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358元 (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15%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417元 (5)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64%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165元 (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7.44%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747元 (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32%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534元 (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4.34%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1440元 (9)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59%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360元 (10)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1.18%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3130元 (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1.24%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1128元 (12)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78%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380元 (13)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84% 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386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