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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 被告
    邵秋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邵秋香 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邵秋香經本院民事庭於106年11月30日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50號民事裁定自106年11月3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邵秋香並無任何清算財團財產,此有聲請人之民事陳報狀、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等在卷可佐,據此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且亦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另本院並於107年1月16日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是否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表示意見,並無債權人表示反對,此亦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消債事件陳報狀等在卷足憑,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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