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 張登翔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   主 文 9 債務人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財產,以「由本院變賣後,將 10 變賣後實際所得之金額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如確定債權表內11 所列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12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股票,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13   理 由 14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15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16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17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18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19   。 20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6年9月21 6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債務 22 人有如本院106年10月26日公告債權表所載已申報之無擔保 23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有本院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而 24 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 25   (一)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股 26 票,經本院徵詢債務人及債權人等意見,由本院拍賣 27 後,將拍賣所得價金分配予債權人。 28  (二)次查,附表一編號3之股票未上市櫃,且近年來均無成 29 交紀錄,2016年來僅查得委賣價格而無委買價格,顯 30 然不易處分,故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31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第一頁1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 2 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 3 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5   事務官提出異議。 6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7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8 附表一: 9 編號名稱數量 1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股 2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6股 3宏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5股 4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29股 第二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