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 請 人 傅光智 相 對 人 周煥楠 李智猛 李康瑞珠 上列二人之 共同代理人 廖儀婷律師 陳明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記名股票為證明股東權之有價證券,而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民法第900 條、第902 條、第90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後之公司法第164 條前段規定:「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尚將原列於修正前公司法第165 條第1 項前段之「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之對抗要件,移列於修正後之公司法第164 條前段。並於修法理由表明:「將記名股票之轉讓方式予以明定... 以資周延」,可見90年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164 條前段、第165 條第1 項規定,已明定記名股票轉讓之要件,將「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之效力,由原對抗要件,改為生效要件,即明定記名股票之轉讓方式以記名背書轉讓為限,如未於記名股票上載明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即不符修正後公司法第164 條前段所定之記名股票轉讓方式。換言之,記名股票明定應以完全背書方式轉讓,即排除以空白或略式背書轉讓記名股票之方式(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076號裁判、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字第1224號裁判、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54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周煥楠於民國105 年7 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美金10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5 年10月18日,屆至清償日期時一併清償本金及手續費。相對人周煥楠並提供其所有及第三人李智猛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三人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共1,000,000 股,設定質權予聲請人以擔保上開借款。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周煥楠未依約清償借款,雙方另於105 年11月11日簽訂借款協議書補充協議,同意展延並分期清償,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周煥楠並另提供第三人李康瑞珠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共400,000 股,設定質權予聲請人以擔保上開借款。惟至105 年11月23日相對人僅清償美金90,000元,尚餘美金960,000 元尚未清償,聲請人依民法第893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 三、相對人李智猛、李康瑞珠則以:相對人周煥楠未經李智猛、李康瑞珠同意,偽造2 人之印章,將李智猛、李康瑞珠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股票設定質權予聲請人。而聲請人明知附表一、二所示股票部分並非記名為相對人周煥楠,且相對人李智猛、李康瑞珠於相對人周煥楠與聲請人簽訂借款協議書時均未在場,是聲請人無法確認相對人李智猛、李康瑞珠是否同意將股票設定質權,聲請人顯非善意,故不生設定質權之效力等語陳述意見。 四、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提出借款協議書、借款協議書補充協議、股份設質確認書、股票正本等件為憑。惟查:聲請人所聲請拍賣如附表一、二所示股票均為記名股票,各該股票之背面固均有周煥楠、李智猛、李康瑞珠分別在出讓人之欄位蓋章,且亦有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股份設質確認書,惟未見記載該受讓人欄之受讓人姓名或名稱,已與公司法第164 條前段規定之記名式股票轉讓方式不符。又因公司法關於記名式股票之轉讓,並未有如同票據法得為空白背書之規定,是公司股票之轉讓或設質,自不能以空白背書之方式為之,是聲請人尚未完成附表一、二所示股票設定權利質權之行為,即聲請人並未取得附表一、二所示記名股票之質權。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許拍賣質物,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民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附表一: ┌───────────────┬───────┬────┬──────┐ │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股東姓名│面額及股數 │ ├───────────────┼───────┼────┼──────┤ │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71│周煥楠 │10元/10萬股 │ ├───────────────┼───────┼────┼──────┤ │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72│周煥楠 │10元/10萬股 │ ├───────────────┼───────┼────┼──────┤ │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73│周煥楠 │10元/10萬股 │ ├───────────────┼───────┼────┼──────┤ │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74│周煥楠 │10元/10萬股 │ ├───────────────┼───────┼────┼──────┤ │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75│周煥楠 │10元/10萬股 │ ├───────────────┼───────┼────┼──────┤ │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87│李智猛 │10元/10萬股 │ ├───────────────┼───────┼────┼──────┤ │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88│李智猛 │10元/10萬股 │ ├───────────────┼───────┼────┼──────┤ │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89│李智猛 │10元/10萬股 │ ├───────────────┼───────┼────┼──────┤ │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90│李智猛 │10元/10萬股 │ ├───────────────┼───────┼────┼──────┤ │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110│李智猛 │10元/10萬股 │ └───────────────┴───────┴────┴──────┘ 附表二: ┌───────────────┬───────┬────┬──────┐ │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股東姓名│面額及股數 │ ├───────────────┼───────┼────┼──────┤ │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84│李康瑞珠│10元/10萬股 │ ├───────────────┼───────┼────┼──────┤ │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85│李康瑞珠│10元/10萬股 │ ├───────────────┼───────┼────┼──────┤ │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86│李康瑞珠│10元/10萬股 │ ├───────────────┼───────┼────┼──────┤ │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108│李康瑞珠│10元/10萬股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