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83號聲 請 人 矽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易穎 相 對 人 偉翔商用物業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婕 關 係 人 杰德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哲維 人 關 係 人 林開 黃鳳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11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偉翔商用物業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鳳捷、杰德資產顧問有限公司、許哲維、林開之債權,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0 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05 年11月24日,並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4 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 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5 年11月24日。詎相對人屆期尚未清償,尚欠本金4,000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投資協議書、票據、匯款單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