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52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詹雅婷 相 對 人 昇華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宇 人 關 係 人 李淑貞 林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 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9,123,2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000 萬元,已屆清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授信總約定書、新北市政府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動用申請書、催告函、動產抵押契約書(均影本)各1 件為證。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0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關係人迄未表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