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39號
- 聲請人
- 京達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功京
- 相對人
- 倚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仲欽
- 相對人
- 朱仲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1039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新 台 幣)│ │ │ │ │├──┼───────┼───────┼───────┼───────┼──────┼───┤│001 │106年1月20日 │496,000元 │106年1月20日 │106年1月20日 │WG4976526 │ │├──┼───────┼───────┼───────┼───────┼──────┼───┤│002 │106年1月20日 │248,000元 │106年1月20日 │106年1月20日 │WG4976527 │ │├──┼───────┼───────┼───────┼───────┼──────┼───┤│003 │106年2月1日 │596,000元 │106年2月1日 │106年2月1日 │CH6051915 │ │├──┼───────┼───────┼───────┼───────┼──────┼───┤│004 │106年2月10日 │356,600元 │106年2月10日 │106年2月10日 │CH6051916 │ │├──┼───────┼───────┼───────┼───────┼──────┼───┤│005 │106年2月10日 │396,000元 │106年2月10日 │106年2月10日 │CH6051917 │ │├──┼───────┼───────┼───────┼───────┼──────┼───┤│006 │106年2月1日 │388,500元 │106年2月1日 │106年2月1日 │CH6051918 │ │├──┼───────┼───────┼───────┼───────┼──────┼───┤│007 │106年2月16日 │386,400元 │106年2月16日 │106年2月16日 │CH6051922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