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56號聲 請 人 長崎駐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珍 相 對 人 盛重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持本件聲請裁定之本票對相對人為見票之提示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