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9號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冠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桂蘭 人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黃詩儒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萬年青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司票 字第11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 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