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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1 日

  • 原告
    全盛金屬管件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莊一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950號聲 請 人 全盛金屬管件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莊一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 項之規定,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得行使追索權。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06 年7 月31日,系爭本票既未屆到期日,聲請人依法尚無追索權可資行使。故聲請人之聲請,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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