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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95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950號

聲請人
全盛金屬管件有限公司
相對人
莊一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 項之規定,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得行使追索權。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06 年7 月31日,系爭本票既未屆到期日,聲請人依法尚無追索權可資行使。故聲請人之聲請,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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