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951號聲 請 人 全盛金屬管件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黃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明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尚有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貳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2951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註 │ │ │ │ (新 台 幣) │ (新 台 幣) │ │ │ │ │ ├──┼──────────┼──────────┼──────────┼───────────┼──────────┼──────────┼───┤ │1 │105年11月17日 │207,542元 │207,542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106年2月21日 │6052651 │ │ │ │ │ │ │付) │ │ │ │ ├──┼──────────┼──────────┼──────────┼───────────┼──────────┼──────────┼───┤ │2 │105年11月18日 │18,800元 │3,8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106年2月21日 │6052652 │ │ │ │ │ │ │付)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